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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55:34  浏览:8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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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署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1996年12月17日审计署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用地是否按批准的数量征用,土地征用是否符合审批的规划要求,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二)道路、通水、通电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调整概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概算是否依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标准,由有资质单位编制,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
  (二)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三)影响项目建设规模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问题。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有关单位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超概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要分析重大差异原因。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下同)来源是否合法;
  (二)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三)建设资金是否按投资计划及时到位;
  (四)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问题;
  (五)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收费问题;
  (六)建设资金是否和生产资金严格区别核算;
  (七)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二)待摊投资超支幅度和原因,有无将不合法的费用挤入待摊费用;
  (三)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制度对建设成本正确归集,单位工程成本是否准确;
  (四)生产费用与建设成本以及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建设项目之间的是否有成本混淆情况;
  (五)建设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准确性,分配和使用的正确性;
  (六)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核算情况;
  (八)有无“帐外帐”等违纪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采购,有无盲目采购行为;
  (二)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三)建设物资是否与同期生产耗用物资严格区别核算。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税、费计缴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计提和缴纳税、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是否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环境治理项目是否和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
  (二)设计费用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单位有无非法转包工程行为;
  (二)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三)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情况,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二)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的分工,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执行。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对工期5年以上(含5年)的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一般实施一次审计;对工期在5年以上的,可以在建设期间实施两次以上(含两次)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项目涉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审计,要分别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对建设项目审计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项目运用外资的审计,分别按照本办法和《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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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定动物致害

2003年4月5日,江西省吉水县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张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他的头上,张某当即倒地昏迷。他的妻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是从楼上掉下来的。张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是从上面掉下来的。张某妻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张妻报警,至今未能查明真.张某在医院,至尽昏迷不醒.张妻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笔者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李崇军
   邮编:331600  电话:07963335863


经济行贿罪应当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

姜 莉 徐卫红


贿赂罪的“谋利”要件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争议较大的问题。在现行刑法未对“谋利”要件作出修改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行贿罪的“谋利”要件作一分析。1997年《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行贿罪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紧跟着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理论上一般将此种情况的行贿称之为“经济行贿”,以区别于一般行贿。由于这一款没有在罪状中规定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因而理论上对经济行贿罪是否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必要要件,存在着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行贿是与一般行贿并列的行贿方式。认定经济行贿,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必要要件,不论行为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只要具备给被行贿人以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被行贿人以回扣、手续费其中一行为的,即构成行贿罪。更有论者进一步指出,经济行贿之所以不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是因为在当前,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的现象十分严重,相当普遍,也具有相当隐藏性,刑法为了尽可能减少实践中的此种现象才专门规定了这种行为为行贿。经济往来中的行贿,行贿人谋取的经济利益往往有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为依据,要界定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比较困难,为了便于对经济往来中的行贿犯罪的打击,所以立法作出如此特别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行贿是特定领域、特殊形式的一种行贿,本身不具备完整的构成要件,必须先符合行贿罪的一般构成要件,再符合特殊规定才构成犯罪,经济行贿罪必须是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389条第2款规定的经济行贿同样须具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理由是:
第一,从立法技术上分析,有些犯罪由于领域的广泛性和形式的多样性,法律除对一般情况作出一般规定外,还对某些特定领域或特殊形式的该种犯罪加以专门的规定。当这种专门规定与一般规定不在同一条文时,法律需对各自不同的特征加以完整的表述(如诈骗罪与各种不同形式的金融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各种特定的伪劣产品罪就属此类);当专门规定与一般规定在同一条文时,为了法律语言的简洁,往往将某些一般特征省略,而只将其特殊性予以表述,这是立法力求简练的技术要求。刑法第389条第2款规定是对特殊情形下行贿罪的特别规定,并非一个独立法条,其本身并不包涵行贿罪的所有构成要件。该款仅对经济往来中的行贿在客观方面的特别特征作了表述和强调,省略了行贿罪其他构成要件的表述。
第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宽严,经济行贿较之政府权力运作中的行贿其危害性更小,如果认为经济行贿反而不须具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则无疑扩大了对经济往来中行贿的打击面,导致罪刑不相适应。一般行贿主要发生在公务活动中,如在寻租司法权力、违规申请贷款、干部提拔任用、承包开发工程、违规减免费用、违规审批项目等政治、行政领域的腐败是更为典型的权钱交易,它发生在政府权力的运作当中,这种行贿危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可以说直接危害政权。经济行贿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但一般发生在市场经济中的企业购销、承包租赁、联营等形式的经济往来中,带有商业贿赂的性质,是商业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危害性要明显小于一般贿赂。如果认为经济行贿不需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要件,则会造成社会危害性小的行为反而比社会危害性大的行为处理严格,逻辑上无法自圆其说,实践中也会导致经济行贿与一般行贿处理上的不平衡。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作为一切行贿的必要构成要件。
第三,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一款是对行贿罪的除外规定,应当理解为是统领前面二款的,是对第1、2款两款的除外,即无论是一般行贿还是经济行贿的行贿人,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由此表明,经济行贿与一般行贿一样,都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
第四,经济行贿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2条:“对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构成行贿罪的……”,从这一解释可以看出,经济行贿也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通州市公证处 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检察院
邮编:226300
电话:13814660008 0513-86512857
电子邮箱:xwhhcq_51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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