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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中维护公正/潘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16:36  浏览:90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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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中维护公正

潘曾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的专门机关,负责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的执行,虽然还有看守所和劳教所等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但刑罚执行主要由监狱体现,我国现行的刑罚执行制度始创于建国初期,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作过一些调整,但整个刑罚执行体制基本上没有变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已成为社会发展的要求,民主、文明、法治已经成为时代的要求,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逐步完善,作为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刑罚执行制度,也迫切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以适应时代发展的潮流。
公正即公平、正义,是法治的实质含义,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义,刑事司法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而监狱是“最后防线”的最后屏障,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道工序,如果执法不公,其恶劣后果将是人们对法律信任的危机;对监狱来说,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可能会摧毁千百次的说教。清末人士徐谦认为"监狱制度与刑法审判二者有密切之关系,监狱不良则行刑之机关未完善,而立法与执法之精神均不能见诸作用。无论法律若何美备,裁判若何公平,而刑罚宣告以后悉归于无效。"监狱刑罚执行出现了问题,法律再好,判决再公正,都失去了意义,仅仅是一种形式外壳而已。监狱执法不公,抑或妥协执法,意味社会公平防线的全面崩溃。法治不存,秩序何在?秩序不存,公平何在?公平不存,正义何在?法治何在?
总体来讲,笔者认为现行的刑罚执行制度在维护公正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我国虽然倡导刑罚目的是教育改造罪犯,但教育改造的理念陈旧,方法单一。刑罚执行机关主要采取的是强制犯人被动接受教育改造的方式,普遍做法是将犯人集中关押在大墙内劳动改造,辅之以法制教育和文化教育,教育缺乏层次性,教学处于比较低的水平,难以适应新时期押犯的不同方面的需要;同时缺乏有效的机制激发、调动犯人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二是犯人人权保护观念不强。相对于普通人来说,罪犯是少数人和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被剥夺、自由被限制,受多种因素影响,在刑罚执行中还存在着践踏侵犯犯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部分干警执法简单粗暴,从目前罪犯基本权利保护来看,我们在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和实现刑罚执行职能中,还存在相当的问题。诸如罪犯超体力、超时限劳动问题;对罪犯体罚、虐待、打骂和歧视问题;罪犯生活卫生标准普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问题;受教育时间得不到保证等等。三是依法执行刑罚的观念不强。法院与监狱之间的工作制约流于形式,法院负责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定,但由于不了解犯人的改造情况,只能监狱报什么裁定什么,发挥“橡皮图章”的作用,这就形成了监狱及其干警在刑罚执行中行使权力范围过大,随意性强,容易导致滥用职权、侵犯犯人合法权益和司法腐败。四. 由于长期受传统思想、体制的影响以及人们对监狱工作的不正确认识和定位,监狱的职能至今仍呈现出监狱、企业以及办社会高度合一的格局,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利益关系和现实需要,要求监狱警察是多面手,穿着警服当老板、做生意,当着老板、做着生意又要穿警服、要公务员、要吃皇粮、要财政保障。监狱警察究竟是什么、干什么、要什么,道理是什么,都不明白。部分监狱和监狱干警疲于应付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很容易就造成了“生产第一,改造第二”。这种格局严重影响了监狱工作的未来发展,监狱和监狱警察的职能需要纯化。五.减刑与假释操作上存有缺陷,比如犯人要认罪服法这个减刑条件过高且没有可操作性,不利于调动犯人改造的积极性,犯人有可能是“口服心不服”,无从知晓,同时我国法律规定,犯人不服刑事判决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在实际中如果犯人不服刑事判决提出申诉,即被视为不认罪表现,显然这与法律保护犯人申诉权利的精神相违背,也不利于犯人改造;而假释制度,运作上不灵活、过于僵硬,表现在犯人获得假释难,撤销假释也难,监外执行机关对假释犯人的活动缺少有效的制约和处分手段。监狱又很难了解犯人的监外执行情况。
那么应该如何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使得能够体现出公平正义?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方面入手:
一、保证减刑和假释的公平、公正。刑罚执行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假释和减刑,减刑、假释对罪犯的影响也最大,是罪犯在服刑期间最关心、最高层次的需要。减刑、假释的公正、公平运用,能引起罪犯对法治的普遍关注,对法律的权威能起到强化、示范作用,从而成为每个积极改造的罪犯可以预期(期待)的目标,而不断地强化、激励罪犯的持续积极改造的心理和行为。从更广的范围看,可以形成一个监狱的积极向上的改造氛围,形成一种良好的态势,促进监管安全稳定,并反过来为罪犯积极改造提供环境保证,使改造手段发挥事半功倍的作用。对于减刑和假释的程序和考核标准,一定要透明、合理、制度化,才能做到公正。
在刑罚执行上,我国是实行减刑为主、假释为辅制度的少数国家之一,而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是假释为主减刑为辅,或单一假释的制度。是扩大减刑的适用范围,还是扩大假释的适用范围,哪个效果会更好? 根据北京市监狱系统的一项调查表明:减刑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比假释回归社会人员的犯罪率高,说明假释比减刑刑满释放人员整体矫正质量高。同时在实际操作中,获得假释的服刑人员极少,据统计,我国监狱近十年的假释率仅在0.8%-2.9%之间。假释作为一种刑事执行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鼓励罪犯改过自新,可以弥补长期刑量刑的不当,可以作为罪犯回归社会的桥梁,同时也有助于预防监狱爆满的问题发生。应当适当的扩大假释人员的比例。
现行的减刑、假释是建立在服刑人员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的成绩来决定其是否减刑和假释。而日常考核制度是由劳动改造情况、遵纪守法情况、教育改造情况等几方面来综合考察的,但在实际中,根据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下达的文件规定和各个监狱的实际情况,服刑人员的考核重头主要在他的劳动改造方面,即生产产值情况,根据周浦监狱驻狱检察官调查,该监狱有前科的372名罪犯中,其中上次服刑期间被减刑的罪犯255名,占60.48%。虽然这个调查样本不大,但是结论让人很惊讶,造成这种情况的发生,同劳动改造成绩占据了改造成绩的大部分有很大的关系,这种减刑没有体现了公正,不符合现代行刑理念的要求,况且这方面考核本身就存在一些不公平的地方:1.老弱病残犯和年轻力壮的服刑人员相比,就产值来讲,根本不是“对手”,使得一部分老弱病残犯丧失了改造信心,而监狱又没有相关的另外规定,这就是个不公平,服刑人员由于其先天的各种条件和身体素质,在进行劳动改造时,创造产值是又不同的,这和是否积极改造没有关系,监狱应该针对不同素质和条件的服刑人员制定相应的产值考核标准,达标和嘉奖等也要另外设计下达;2.应该改变以产值论考核的现状,要综合考虑,努力使考核制度能体现公平、公正;3.在减刑、假释中要实行程序公开,操作透明,讲明原由,切实维护公正,日常考核中要公开、公平,严格按照考核规范,杜绝暗箱操作,减少干警人为因素;4.加大制度化建设,将监狱的一系列工作程序都用制度化规范起来,一切有章可循,按照规章办事,保证公平、公正。
二、建立和完善罪犯科学分类制度。罪犯的分类制度,是监狱对罪犯进行管理和采取矫正措施的基础,科学的分类制度能最大程度上体现对罪犯管理上的公正,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罪犯采取不同的对策,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现行的罪犯分类制度,使得监狱在关押罪犯时,类型显得多样化,罪犯在不同服刑时期的分级也显得程序化和草率,一般按照进监时严管,过一年左右普管,依次类推,处遇本身基本处于不运动状态,没有体现出弹性,不管程度好坏,都基本都停留于同一个监狱服刑,比如重刑犯在经过一段时间改造,危害性降低后,却还是和其他有严重危害的罪犯关押在同一监狱,接受着严厉的看守,这样调动不了罪犯积极性,也体现不了公正,监狱应主要依据狱政警戒设施、监管技术装备、警力配备、管理方法、活动范围、劳动方式等因素,分为高度戒备、中度戒备和低度戒备三个等级,分别关押具有相应危险程度的罪犯。同时探索多种形式的分类制度,考虑为不同服刑阶段的罪犯设立专门的监狱,给予不同服刑时期、不同程度的罪犯以不同的相应待遇和矫正方式。
三、提高干警的执法素质,保证执法公正。监狱没有一支懂法、公正执法、高素质执法的队伍,无法体现公平、正义。新时期,随着国内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对外交流的日益扩大,将出现各种新的犯罪类型,犯罪手段和方式也将发生变化,学历高、知识型的职业经济犯罪将成为新的犯罪动向。总体犯罪将向集团化、智能化、流动化趋势发展。特别是社会底层人群由于心态失衡等原因造成的侵财型等暴力性罪犯也会增多,将给我们监管改造工作带来新的难度。“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但就目前监狱干警的知识水平、管理水平、执法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挑战,就泉州监狱而言,大专以上人员占全监人数的73.78%,本科占30%,干警很大一部分为中专毕业,都是通过成人再教育方式取得大专和本科文凭的,基本功不太扎实,没有接受过太系统的教育,通过在基层干警中的一项16人数小范围调查:真正知法、懂法,能向服刑人员解释法的只占5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方式仍停留于过去的简单说教,甚至有辱骂现象。监狱人民警察的公正、平等执法对形成全社会法律至上的意识具有直接的作用,监狱以及监狱警察应当确立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的意识,这种保障,其实质就是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只有罪犯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只有监狱警察真正把尊重罪犯权利落到实处,承认罪犯是权利主体,公正才谈得上。在现阶段如果那些"关系犯"以及靠"钱刑交易"的罪犯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减刑、假释,仅从改造层面上来说,可造成全部改造手段的失灵,因为纵然监狱干警在口头上说得天花乱坠,而现实的反差是执法上的不公正、不公平,又怎能令罪犯心服口服呢?又怎能使在罪犯心灵深处建立法律权威与公平的通道呢?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表明,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并进而形成"法律至上"的信仰与理念,取决于对生活中对法律权威的现实感受和对法律职业人员(监狱警察应是一种法律职业)公正执法的现实体验。
四、纯化监狱职能,进行监狱改革。客观地说,高度合一体制的监狱职能多元化曾经作过历史性的贡献,可谓功不可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密,职能分化日益纯化的情况下,很显然,监狱职能多元化已成为制约监狱工作未来发展的最大的体制性障碍。我们必须从改造人的大局出发,从社会主义监狱惩罚与改造人的职能出发,尽快实现监狱职能单一化,为改造科学化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注重监狱内部结构与功能的创新,使监狱从办企业、办社会中脱离出来,专心致力于改造和矫治,使服刑人员的劳动生产改造成绩不致成为考核的最主要内容。只有脱离了经济利益关系,服刑人员的考核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
监狱公正缺少监督,是不能实现的。目前监狱的监督,既不健全,又不完善。大多流于形式,在新形势下,应当大力加强。从监督形式上看,应包括权力机关监督、党的监督、群众监狱、舆论监督;从过程上看,应包括事先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从监督内容上看,应包括执法监督、管理监督等。应该从具体的方面着手,如编制罪犯手册,将罪犯从入监到出监,从劳动、学习到接受管理,从减刑、假释到处分、加刑等有关权利、义务进行浓缩,条理清楚,提高了执法透明度;如实行狱务公开制度,将监狱工作有关内容、流程、期限、幅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如聘请社会名流、党政人士做行风监督员,定期视察监狱,不仅沟通了与社会的联系,也消除了社会误解,促进了监狱事业的发展等。
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 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提出,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维护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我们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意义重大,也只有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我们监狱改革和监狱工作的始终,才能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搞好刑罚执行,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为经济建设和小康社会的最终建成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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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意大利共和国标准化协会合作协议

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 意大利共和国标准化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意大利共和国标准化协会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意大利共和国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双方),为了促进双方在标准化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两国间的标准化合作关系。

  第二条
  双方同意按照商定的方式,特别是以下方式进行合作:
  1.交换标准、标准化情报资料和标准化教材;
  2.邀请双方的专家进行考察、讲学和进修;
  3.邀请对方的专家参加有关标准化和质量管理的学术会议;
  4.在产品认证和检验中相互代理;
  5.对共同感兴趣的标准化方面问题进行磋商;
  6.共同商讨、审查有关制订标准的问题。
  为了便于交流,双方同意在第(2)、(3)、(4)、(5)和(6)项的合作中可以使用英语。

  第三条
  在互惠的基础上由邀请方负担本协议第二条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人员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费用,派遣方负担上述人员的国际旅费。

  第四条
  为实施本协议,双方同意以通信方式商定每年的合作项目。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派代表不定期地轮流在两国举行会晤。

  第五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四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议期满时,如本协议规定的项目尚未完成,应继续执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议经双方同意,可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协议于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意大利共和国标准化
    家技术监督局代表              协 会 代 表
      徐志坚                   埃利亚斯
      (签字)                  (签字)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乡镇公立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乡镇公立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7〕11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乡镇公立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成都市乡镇公立卫生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乡镇公立卫生院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乡镇公立卫生院是指在农村范围内由区(市)县政府举办,经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独立法人的全民所有制卫生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公立卫生院的设置运行和管理。
  第四条(服务对象和性质)
  乡镇公立卫生院以乡镇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重点服务人群,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管理关系)
  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乡镇公立卫生院的管理,委托医院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乡镇公立卫生院的日常事务性管理及资产财务监督管理。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六条(主要任务)
  乡镇公立卫生院的主要任务是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指导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报告,负责对村级卫生组织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业务管理和技术培训等。
  第七条(公共卫生服务)
  乡镇公立卫生院应承担以下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一)疾病预防与控制方面:
  1.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制度,保证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的正常运转,落实应急物资的储备。
  2.开展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狂犬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实施预防接种,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完成辖区内慢病普查及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病例管理。
(二)妇幼保健方面:
  1.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2.提供婚前咨询、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妇女病普查普治。
3.提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与服务。
(三)健康教育方面:
  1.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农村居民逐步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生活行为方式。
  2.指导妇女、儿童、老年人等重点服务人群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3.开展康复指导与功能训练。
  第八条(基本医疗服务)
  乡镇公立卫生院应承担以下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一)急诊救治。急诊病例出诊或安排医务人员出诊,实施院前和院中急救,及时诊治抢救病人或负责转诊。
(二)门诊诊治。开展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门诊诊治及观察治疗。
(三)住院诊治。开展常见病的住院诊治和双向转诊。
(四)医技检查。根据执业许可范围,开展相应的医技检查。
(五)家庭诊治。开展家庭诊治、家庭康复,建立家庭病床等。
  乡镇公立卫生院应根据农村居民需求,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九条(社会卫生管理)
  乡镇公立卫生院应承担以下社会卫生服务工作:
(一)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协助完成辖区内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和职业卫生监督和监测工作。
(二)为村卫生站卫生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
(三)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辖区内人群健康档案。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举办范围)
  一个建制乡镇由区(市)县政府举办1所乡镇公立卫生院。
  第十一条(设置规划)
  区(市)县政府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乡镇公立卫生院设置规划。
  第十二条(设置程序)
  乡镇公立卫生院由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也可根据需要,增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牌子,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基本标准
  第十三条(床位设置)
  乡镇公立卫生院病床数的确定,根据辖区常住人口、服务范围和交通条件合理配置。原则上按照每千人口0.8-1.0张床位计算,床位总规模一般不得超过100张。
第十四条(科室设置)
  依照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原则上应设立以下科室:
  (一)预防保健: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计划生育指导、健康教育。
  (二)临床:全科、内科、外科、中医等,康复治疗、抢救、预检等。
(三)医技和其他:检验、B超、心电图、X-光、药房、治疗、处置、观察、健康信息管理、消毒等。
  第十五条(人员设置)
  乡镇公立卫生院按照农村卫生工作要求,经所在区(市)县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原则上按每千名居民配备1-1.5名医务人员,其中按每万名居民配备3名公共卫生医师、2-3名全科医师,1名相应类别的中医执业医师;护士及其他医技人员按需聘用。
  第十六条(房屋及设备要求)
  乡镇公立卫生院房屋规模和设备要求应按照《关于实施农村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工程的指导意见》(成办发〔2006〕42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执业资格)
  乡镇公立卫生院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第十八条(继续医学培训规定)
  乡镇公立卫生院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在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下,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县级以上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专业短训班、学术活动等,不断提高队伍素质。第六章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机构执业规则)
  乡镇公立卫生院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卫生服务安全。
  第二十条(制度建立)
  乡镇公立卫生院应建立健全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等有关制度。
  第二十一条(家庭医疗服务规定)
  乡镇公立卫生院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范围,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二十二条(转诊规定)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信息平台,为乡镇公立卫生院提供本地有关大中型医疗机构专科设置、联系方式等转诊信息,支持乡镇公立卫生院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乡镇公立卫生院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乡镇公立卫生院应当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转诊的病人进行及时转诊。
  第二十三条(价格公示规定)
  乡镇公立卫生院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二十四条(药品规定)
  乡镇公立卫生院应严格执行基本药物目录制度,使用药品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行政监管)
  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乡镇公立卫生院实施行业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制度。
  第二十六条(日常管理)
  医院管理中心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力,在履行对乡镇公立卫生院进行日常事务性管理中,应推行会计委派制度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深化以聘任制为核心的人事制度和以岗位、绩效考核为重点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聘期目标考核制度。
  第二十七条(行业评审规定)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乡镇公立卫生院评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不断促进乡镇公立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建设。
  第二十八条(业务指导)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防治院(所)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乡镇公立卫生院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社会监督)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公众监督制度,定期收集辖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乡镇公立卫生院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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