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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下发《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56:04  浏览:9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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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下发《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民政厅


民政部下发《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救灾物资管理,提高救灾物资的回收水平和使用效率,防止救灾物资的浪费,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回收利用的救灾物资,是指救灾过程中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采购、征用、调拨(包括对口支援在内),以及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接收和管理的社会捐赠的、可回收重复利用的救灾物资。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生活类物资。包括帐篷、活动板房、移动厕所、净水设备、照明设备等。
  (二)救援类物资。包括挖掘机、运输车、装载机、吊车、拖车、推土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及铁锹、镐、撬棍、千斤顶等小型救援工具等。
  (三)医疗类物资。包括常用医疗器械、高值医疗器械、监测器械、消毒器械,以及救护车和药品等。
  (四)通信类物资。包括应急通信设备和卫星电话等。
  (五)供电类物资。包括大型发电车和发电机等。
  (六)其他物资。
  第三条 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救灾物资的使用管理及回收、清理和登记工作。生活类物资移交民政部门储备管理,作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其中,帐篷和活动板房,回收后要分别作为中央和地方救灾储备。作为中央储备的,省际间调运和储备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作为地方储备的,调运和储备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救援、医疗、通信、供电类等物资移交灾区原采购部门、受援单位或受赠单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征调的救灾物资,应当在救灾任务完成后及时归还。对一般损坏的,应由使用单位修复后归还。对于严重损坏的,应当由征调单位或灾区县级人民政府使用物资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出具相关证明,作为被征调单位核销的依据。
  第五条 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做到专人负责,手续完备,定点储存,专项管理,做好保养、维护(修)工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因时间长久自然损耗(坏)等不能继续使用的物资,要逐件核查登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批后作报废处理。对其中可再利用部分进行组装整合再利用,作为回收救灾物资管理。对于不宜长期收储的过剩物资或者当地收储能力有限的物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批后调剂使用,用于省内外其他地区救灾,避免救灾物资的浪费。
  第六条 救灾物资的回收利用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灾区各级政府应当公布救灾物资回收利用举报电话,并及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损毁、随意丢弃救灾物资。凡有上述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回收救灾物资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因不履行职责,造成救灾物资损毁、浪费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救灾物资回收管理具体规定。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其管理的救灾物资回收利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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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130号 2007年6月8日

《西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西安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向社会公众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公告机关或组织名称。
(二)审计项目名称。
(三)公告内容。
(四)公告时间。
第四条 公告审计结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含直属机构)或者国有企事业组织财政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下级政府财政决算审计结果。
(四)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五)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六)关系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关注问题的审计结果。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按照“依法有序、积极稳妥、科学规范”的原则逐步推行。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通过《西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发布,不定期出版,公开发行。
第七条 公告审计结果基本要求。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区别不同情形履行审批程序。
以下公告应报市政府批准。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对区县政府财政决算的审计结果。
(二)向市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三)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应先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四)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较为关注问题的审计结果。
市委、市政府交办事项的审计结果,应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
公告其他审计事项,由西安市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决定。
第九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十条 市审计局负责本级审计结果公告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并指导区县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统一组织和授权区县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由市审计局公告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工作。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审计结果公告办法,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货物、服务类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货物、服务类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字(2006)17号


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河北省统计局货物、服务类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
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统计局货物、服务类项目
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采购行为,加强机关资金和财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采购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以及为开展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所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各采购需求单位)。
第三条 各采购需求单位无论使用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包括中央统计经费和省级财政经费),还是使用预算外收入、其他收入及自筹资金进行采购,均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包括三种类型: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我局开 展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采购活动,应分别按照采购项目分属的不同类型,采用相应的方法执行。
第五条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种形式。我局各采购需求单位,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类型范围内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的,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凡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纳入国务院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 河北省财政厅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一律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程序执行。具体采购事务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投标,我局负责根据中标结果与中 标供应商签定《政府采购合同》、接受货物和服务,由财政部门直接与供应商办理结算。
凡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原则上由部门自行采购,也可以 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采购。采购实施前,应分别不同采购资金来源,获得国家统计局或省政府采购办的批准。
第六条 定点采购,由财政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单位 ,财政部 门与定点单位签定履约合同;我局作为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单位直接到定点单位接受服务、购买限定用品,由我局或财政部门直接与定点单位办理结算。
第七条 单位分散采购,是指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中心确定 的中标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单位需要的特殊采购项目,由我局自行采购并负责直接与中标供 应商办理结算。
第八条 我局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的统一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财务基建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转发、拟订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局内具体管理办法;
(二)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采购计划和要求,编制年度采购预算;
(三)负责办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审批、办理财政支付手续;
(四)负责局机关各部门与采购工作有关的协调和联络工作;
(五)负责局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的组织和联络工作等。
第九条 根据机关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任务需要,局机关设立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由 办公室(财务基建处)、纪检(监察)室、技术部门及采购需求单位负责人组成。组长由一 位局领导亲自担任或指派。
第十条 采购招标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以下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
(一)定点资料印刷品厂家的选择;
(二)汽车定点加油站点的选择;
(三)定点办公用品商家的选择;
(四)计算机耗材、复印纸张经销商的选择;
(五)会议、接待地点的选择;
(六)机关其他急需或特殊物品的选择。
第十一条 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应遵照以下原则选择中标单位:
(一)根据采购需求单位的要求和局领导指示,合理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价谈判、 议标等采购方式;
(二)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进行采购时,应保证至少应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
(三)对省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供应商的物品或服务的采购,也应在至少三个供应商之 间通过询价、竞价谈判等方式确定;
(四)对中标单位的确定,应事先制订一个严密的综合评价标准或办法,以得分最高者为最 终中标单位。在评价标准中,价格是最重要的因素,但不应是唯一标准。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资质、信誉、服务等严格审查,制订并严格遵守开标、评标、开标 程序和纪律;
(六)采购招标小组成员应在最终招标结果材料上签定署名意见。招标结果由组长提供局领 导最后审定。
第十二条 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实施应当按计划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属于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 需要在参照当年局核定给各单位的中央、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和下一年度的资金情况,在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计划,报局财务基建处,由财务基建处审核经费来源后,报局 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分经费来源列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由财务基建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二)属于定点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定点采购单位经局采购招标工作小组 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采购单位中以招标方式确定。各单位提出采购计划,由局办公室(财务基建处)审核资金来源后,报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单位在局确定的定点采购单位中采购。
(三)属于分散采购的特殊物品的采购。各单位提出采购计划,由办公室(财务基建处 )审核资金来源后,报局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开展采购招标,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严禁徇私舞弊。若发现有成员违反纪律行为,成员资格撤销,并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财务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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