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29:01  浏览:9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乌鲁木齐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6年12月12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保障城市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的从事商品蔬菜生产的耕地和蔬菜良种繁育、科研、技术推广的场地。
第三条 蔬菜基地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用养合结、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蔬菜基地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蔬菜基地保护责任制。
第五条 市、县(区)农业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土地、计划、规划、农垦、城建、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蔬菜基地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蔬菜基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蔬菜基地的划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蔬菜基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蔬菜基地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不少于0.07亩的标准划定,并依法进行保护。
第八条 划定蔬菜基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合理布局,相对集中,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乡(镇)、村和团(场)长期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 划定的蔬菜基地应根据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蔬菜基地的保护标志。
第十条 划定蔬菜基地时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三章 蔬菜基地的保护
第十一条 蔬菜基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确因国家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蔬菜基地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土地批准征用手续。
第十二条 经批准征用蔬菜基地的,应当遵循先补后征的原则,按营造相同数量和质量菜地所需费用的标准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新的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和老菜地的改造,由、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禁止在蔬菜基地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取土、采石、倾倒和堆放废弃物。
第十四条 蔬菜基地的承包经营者应保护和培肥地力,不得将菜地抛荒,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十五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蔬菜基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采取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为蔬菜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十六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蔬菜基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报告。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蔬菜基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蔬菜基地的;
(二)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蔬菜基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蔬菜的;
(三)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蔬菜基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蔬菜基地的。
第十九条 破坏或擅自改变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100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挪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赔,并可处挪用款额1-3倍罚款;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蔬菜基地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取土、采石和其它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被毁坏菜地每平方米10至15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向蔬菜基地内倾倒、堆放废弃物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情节严重的,并可处受损额10%至30%罚款。
第二十三条 蔬菜基地的承包经营者抛荒菜地或擅自改变菜地使用性质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发包者依法收回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妨碍蔬菜基地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蔬菜基地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黄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5] 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五年一月七日



黄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发[2004]38号),设置黄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机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
一、划入职责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归口管理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二)市公安局原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各类安全投入项目初审和申报,并监督其项目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文件和制度,参与研究拟定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和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指导督促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行政复议工作。
(五)综合监管全市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和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并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全市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的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资质管理认可,评审其安全生产方面的报告。
(七)组织实施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八)依法监督全市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冶金、建材、地质、电力、贸易、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安全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建筑、水利、邮政、通信、林业、气象、地震、教育、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监督检查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和安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十二)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主要职责,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执行。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办公室、综合安全监督管理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法制监督科、教育培训科5个职能科室。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派驻)纪检组长1名;中层领导职数 6 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根据中央编办发[2003]15号、鄂编发[2004]11号文件规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国有资产权属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国有资产权属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发[200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国有资产权属交易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十堰市国有资产权属交易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行经营城市工作,加快民营化和市场化进程,最大限度地盘活城市存量资产,建立规范的产权交易运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一)国有企业资产或国家股股权;(二)政府及各部门需要出让的办公楼及其闲置资产;(三)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四)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开发权和经营权;(五)城市道路、绿地、路灯、桥梁、公共或重点建筑物等城市空间的广告发布权;(六)城市道路、桥梁、大型公共设施、住宅小区及地点的冠名权;(七)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及新开紧俏公交线路经营权;(八)其他依法可以出让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售由市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出售对象和范围,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由出让方依法提出出售方案和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行为。鼓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承办国有资产的评估、验资、拍卖、出售和公证。
  第五条 国有资产的出售,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购买国有资产一律实行平等竞争。
  第六条 出售国有资产,出让方须向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提供以下文件:
  1、出让申请书;
  2、出让的批准文件;
  3、出让方的资格证明;
  4、产权界定及产权归属的证明;
  5、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文件;
  6、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在受理委托申请和有关文件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查出让方提供的文件、证书,符合交易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八条 资产出售主要采取公开拍卖的办法,个别采取协议出让,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转让,需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购买方在交易前,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1、购买申请;
  2、法人、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和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资信证明;
  4、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买卖双方故意串通、提供虚假文件,违背公平交易原则,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追回,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买卖双方成交后,应签订书面成交合同,并办理公证手续。产权交易机构凭成交合同签发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凭合同和确认书到财政、土地、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及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出售收入的使用与管理。国有资产出售收入在支付有关费用后全部上缴财政。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安置职工。企业采取整体出售的,其安置职工的有关费用,按十政发〔2000〕43号文件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核实后从出售收入中列支。
  2、清偿债务。企业整体出售或拍卖后,其债务从出售或拍卖收入中按比例清偿。
  3、投入社会经济新的项目。
  第十四条 在资产出售过程中,涉及到资产评估、交易、拍卖、公证、验资等中介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按收费主管部门规定的现行最低标准为基数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区国有资产的出售。各县(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三十日后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