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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出口商品包装厂考核和发放质量许可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4:26:05  浏览:98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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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出口商品包装厂考核和发放质量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出口商品包装厂考核和发放质量许可证的通知

     (国检鉴〔1990〕155号 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六日)

 

各地商检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商品包装生产厂的管理,提高出口商品包装的质量,决定对出口商品包装生产厂进行考核和发放质量许可证。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商检机构按《出口商品包装质量许可证考核评分标准(试行)》对包装生产单位进行考核和颁发质量许可证。获得质量许可证的单位要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二、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暂定为三年。如包装生产部门继续生产该出口包装时,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换发新的质量许可证。否则,原质量许可证自然失效。

  三、对质量许可证考核不合格的包装生产单位,停止其包装用于出口。经改进质量稳定至少三个月后可重新申请考核。

  四、对已取得质量许可证的包装生产单位,在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半年内检验累计批次合格率低于80%或一年内因包装质量发生两次索赔或退货者,商检机构日常检验监督和复查发现不符合条件,在限期内仍不改进者,由发证商检机构吊销其质量许可证。质量许可证吊销半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考核。

  五、出口商品包装生产,加工单位申请质量许可证应向当地商检局登记,领取并填报《出口商品包装质量许可证申请书》,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申请。

  六、质量许可证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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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道部


部分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8月21日,铁道部

为适应铁路运输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企业工资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进一步强化经营管理,增运增收,努力实现部定经营目标,部决定对《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铁劳[1992]10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请遵照执行。
一、加大工资总额同运输收入的挂钩比例
将《实施细则》第一条第2项修改为:工资总额同运输收入挂钩部分,按当年运输收入比核定的基数增加部分的10%增加效益工资。当年运输收入减少时,按相同比例扣减效益工资。
二、工资总额同劳动效率挂钩部分增加劳动效率环比指标
将《实施细则》第一条第3项修改为:工资总额同劳动效率挂钩部分,运输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30%与劳动效率挂钩。
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效率为:√换算劳动生产率系数×换算劳动生产率环比指数
三、当年新增效益工资
新增效率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当年实际完成的换算
周转量增长幅度+当年运输收入增加额×10%+核定的工资总额
基数×铁道部实行工效挂钩范围的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增长
幅度×30%×劳动效率
以上规定自1995年起执行。


徐州市市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市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1998年8月18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52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垃圾管理,减轻环境污染,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和单位的生活垃圾应当装入垃圾袋,实行集中收集和运输。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三环路内除与城市不相连接的独立村庄以外的其他地区和本市风景旅游区。

第四条 市、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在本辖区内的实施。

第五条 单位和居民应当自行将其在生活、经营及其在公共场所所组织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扎封袋口后按下列方式投放、收集和运输:

(一)居民家庭袋装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地点或者袋装垃圾收集设施中,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专职清扫保洁人员按规定时间定时收集清运。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定时收集清运;

(二)机关、学校、部队、工厂、商店(场)、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单位的袋装生活垃圾,由该单位自行收集运输,无力清运的,应当委托所在地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

(三)临时市场、摊点的袋装生活垃圾由经营者投放到指定地点或者袋装垃圾收集设施中,由区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

(四)公民和单位在公园、山林、河湖及其他公共场所、风景旅游点活动的袋装垃圾,投入垃圾收集设施中,由公共场所或者景点管理单位负责清运;

(五)实行门前三包管理的路段产生的垃圾,由门前三包服务单位负责收集、清运。

第六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符合生活垃圾袋装管理要求的垃圾收集设施。

原有不符合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垃圾收集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拆除并按符合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要求重建。

第七条 建有垃圾通道的住宅楼房和其他楼房的垃圾通道,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封堵,并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设置垃圾收集设施。

第八条 主、次干道两侧临街商店或者其他单位,应当在门前放置符合垃圾袋装管理要求的垃圾桶,便于行人投放瓜、果、皮核以及纸屑等废弃物。

第九条 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所使用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垃圾桶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方便群众、美化环境的要求规定标准。

第十条 用于生活垃圾袋装的塑料袋,应当具备适当的强度和容量,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生产和经营。

使用塑料袋作商品包装袋的商店、农贸市场及个体经营者应当选用符合垃圾袋装标准的塑料袋作为商品包装袋,便于顾客将其作为垃圾袋使用。

第十一条 鼓励利用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垃圾桶、垃圾袋发布广告。

利用垃圾收集设施、垃圾桶、垃圾袋发布广告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广告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投放、清运垃圾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封堵垃圾通道并设置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放置垃圾桶的;

(二)垃圾收集设施或者垃圾桶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配建或者重建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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