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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33:00  浏览:98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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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中国广播事业局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9月22日 生效日期1975年9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广播电视总局,为加强两国间在广播、电视方面的合作,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相互了解,特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交换有关政治、经济、文化、青年、儿童等题材的录音带和16毫米彩色、黑白电视片,并附阿拉伯文或法文说明。

  第二条 在可能情况下,双方同意交换对方感兴趣的各种音乐录音带,并附阿拉伯文或法文说明。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本国国庆和其他重要节日时提供广播、电视特别节目,上述节目应提前一个月寄出。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所交换的广播电视节目,供双方各自酌情使用。对这些节目如作删节,应保证不得改变其原意。

  第五条 双方所交换的节目,均无偿提供,所需邮费由寄送一方负担。

  第六条 双方所交换的材料,仅用于对方广播和电视的播出,版权为双方各自所有。如任何一方将其转让第三者或复制发行,须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 双方同意就所交换的广播节目、电视片的收到、使用情况和改进建议,每年书面通报一次。

  第八条 双方在预先商定的基础上,可派广播电视工作者互访,并给予对方来访人员提供一切可能的方便。互访人员的往返路费由派遣国负担,食宿、交通费用由接待国负担。

  第九条 双方同意交换有关反映本国情况,介绍本国建设成就的杂志、印刷品等资料。

  第十条 本协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在期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提出废止或修改本协定,则将自动延长两年。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广播事业局          广播电视总局
     代  表            代  表
     邓  岗          夏阿尔·荷达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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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药生产准入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农药生产准入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工信部产业〔2009〕第90号



  关于加强农药生产准入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为维护农药市场环境,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业用药需要,现就加强农药生产准入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秩序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农药生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高度重视违法农药生产对行业和社会的危害,组织力量抓紧对本地区农药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摸清违法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违法生产的产品、销售渠道等基本情况,并在4月底以前将情况汇总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二、按照《农药管理条列》第四十一条规定,各地农药生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未办理农药生产核准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批准证书)的违法生产行为;纠正超出生产核准范围和生产许可范围的违规生产行为。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必要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做好农药生产核准工作。对接受处罚、停止违法行为、具备农药生产准入条件并愿意继续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省级农药生产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他们按规定及时申报农药生产核准,尽早取得合法生产手续。

  四、完善本地区农药生产管理的后监督制度,建立与环保、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本地区监督制约违法生产农药的长效机制。

  五、各级农药工业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和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生产管理工作,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做好行业自律和诚信经营工作,充分发挥对行业的指导和协调作用。

  六、重视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积极宣传农药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向社会公示违法生产企业及产品,引导消费者使用合法农药产品。建立健全沟通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农药生产企业和产品的举报。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邮编:100804,

  联系人:梅祖保,

  联系电话:010-66069905,

  邮箱:meizb@miit.gov.cn


                           二○○九年三月七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19日  证监发字[1997]25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湖北多佳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

监发字[1997]250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和423 号文的有关

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

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

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

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

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发行有关资

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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